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早年被诊断为精神病人,但所立遗嘱仍有效
2023-02-25 12:25:34 浏览量:133次
【摘要】
张阿姨早年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在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在张阿姨去世后,相关继承人因遗嘱产生了纠纷,张阿姨儿子主张张阿姨生前患有精神病,遗嘱应属无效,但由精神卫生中心提供的诊断意见书并未证实被继承人张阿姨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此后十多年间直到被继承人死亡前均未再有类似精神疾患的就医记录,在没有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生前,特别在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公证遗嘱有效,应该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该公证遗嘱继承。
张阿姨早年被诊断为精神病人,但所立遗嘱在去世后仍被法院判定有效
【案情】
被继承人张阿姨与老李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即李军,老李于2013年3月24日死亡,老李的父、母均早于老李过世。张阿姨的父母也均早于张阿姨过世。张阿姨另有一弟弟张勇、张强。张阿姨于2019年7月10日报死亡。
某市某路某号某室房产于1996年2月1日取得产权证,产权人登记为被继承人张阿姨,诉讼中,因双方未能就系争房产的市场价取得一致意见,经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委托作了价值评估,评估价为300万元。
张勇、张强主张被继承人张阿姨生前留有遗嘱,并提供了张阿姨于2018年10月21日在某公证处所立的公证遗嘱。遗嘱内容大约为:立遗嘱人张阿姨,现住某市某路某号某室。我神志清楚,自愿立遗嘱如下:坐落在某市某路某号某室房屋(建筑面积65平方米)中属于我的房产份额,遗留给我的弟弟张勇、张强和儿子李军继承。据此起诉,要求系争房产由张勇、张强继承。
李军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立遗嘱时被继承人张阿姨为精神病人,公证人员没有对立遗嘱人的精神状况及遗嘱范围进行审查,该遗嘱属无效遗嘱;即便遗嘱有效,遗嘱中提到的“属于我的份额”应当为系争房产中75%的份额,李军应当继承整套房屋50%的产权份额,并表示不愿意与张勇、张强按份共有系争房产,要求房屋归李军所有,由李军对张勇、张强作相应经济补偿。
为此,李军提供由精神卫生中心于2019年11月5日出具的诊断意见书,内容显示:张阿姨在1979年5月12日经诊断为精神分裂,并于1979年5月12日至7月11日住院治疗。被告还提供该时期内被继承人的住院病史索引、病史记录,还提供了张阿姨同事的证言,证明证人与被继承人张阿姨生前一直有往来,张阿姨在多次交谈中都显示出精神异常,疑心病重,拒绝就医治疗。对于李军的证据,张勇、张强均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没有行为能力。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张勇、张强提出李军对张阿姨有遗弃行为,李军长期居住在国外,很少探望张阿姨,平时均由张勇、张强对被继承人张阿姨进行了照顾,张勇、张强提供了张阿姨的住院发票、邻居证言等证据;李军否则张勇、张强的看法,认为其并未遗弃被继承人张阿姨,李军提供了其于与被继承人的通信、被继承人的护照、还款凭证,养老院护工的证言等证据。